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總承包。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印尼“建筑服務最終所得稅”是印尼國內法對建筑服務提供商征收的預提稅,居民、非居民企業一視同仁,不同建筑資質的主體適用稅率不同,按照總收入繳納最終稅。
EPC合同項下所有的設備采購一般是由總承包商負責的。在大型的工程項目中,比如電站、化工廠等,設備采購往往占據了項目成本的很大部分。因此,EPC總承包商會負責設備的采購,以此來節約成本并確保項目質量。
在了解清楚了以上概念后,我們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中,EPC合同“設備采購”征稅問題吧!
A工程公司M和N項目合同中對應設備采購部分的合同收入,屬于EPC合同項下的設備采購,應在印尼繳納“建筑服務最終所得稅”。
A工程公司認為:
設備采購部分完全由A工程公司在中國境內完成,與其印尼分公司并無直接關聯,按照國際規則和中國-印尼稅收協定,相關利潤應僅在中國征稅。印尼稅務局僅根據“同一個合同項下的約定義務”這一表面形式為由進行征稅,忽略了業務實質,不足以讓人信服。
一是EPC合同項下所有的設備采購,雖然由A工程公司在中國境內進行招標采購并發運,但全部海運報關單上設備收貨人名稱均為A工程公司而非業主印尼DL公司。證明A工程公司分公司與設備采購行為高度相關。
二是A工程公司承攬EPC合同,是為印尼DL公司提供“交鑰匙”服務,提供完整的、實現設計功能的發電站,而非局部可分割的單獨服務。所有進口設備都是用于在建項目的。
A工程公司收到自中國發運的進口設備后在印尼當地進行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實現合同約定與設計要求,因此,設備采購行為應視為A建筑企業在印尼提供的整體建筑服務的一部分,應當納稅。
這是印尼國內法對建筑服務提供商征收的預提稅,居民、非居民企業一視同仁,不同建筑資質的主體適用稅率不同,按照總收入繳納最終稅。“資質”由相關部門根據建筑公司的業務規模(即小型、中型或大型)決定。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在印尼運營的外國建筑公司,在扣除建筑業最終稅后,還需就應稅所得(經納稅調整后的會計利潤)繳納分支機構利潤稅。
? 是提前制定財稅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合規風險
財稅盡調是中資企業管控海外承包工程稅務風險的最基礎和最關鍵的環節。為減少事后重大損失,“走出去”企業應在投標前全方位開展工程項目稅務盡職調查,針對所涉國別稅收法律、目標行業規定、財務標準、稅收監管環境等進行比較完整、細致和有效的調研。
? 是結合所在國政策,優化和規范合同安排,提高事后抗辯能力
對于EPC承包合同的分項合同安排,建議以結合工程所在國的具體環境進行論證為前提,清晰約定合同條款,收貨主體與清關主體等合同關鍵內容與特征要嚴格符合國際貿易活動慣例,進而提高企業事后抗辯能力。
? 是合理制定應對策略,最大程度上維護合法權益
首先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協商。如協商不成,根據問題實際情況,屬于稅收協定覆蓋范圍的,可以提請兩國稅務機關進行相互協商;也可以通過當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屬地國法律救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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