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備案的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1、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內企業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或者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 國內企業需在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完成相關手續,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企業未能完成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以避免因項目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失效而需重新辦理。
3、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其它境外投資項目向發改委備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備案。
4、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規模較大的,如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等,企業可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
境外投資備案的法律責任問題?
1、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2、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于未依法辦理核準或備案的項目,或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國內企業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對于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2年內,境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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