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印度尼西亞的系列文章,至臻聯合海外投資服務團隊為大家分享了中國企業投資者赴印尼投資的從地區和行業到法律實體架構的類型。今天將再為大家分享,當印尼項目結束,需要退出時印尼公司的注銷流程。
印度尼西亞公司注銷解散
印度尼西亞的公司解散過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當企業的所有者或投資者選擇關閉業務時,由于各種原因,從低現金流到業務運營管理不善再到公司負債過高,自愿解散。
2007年《公司法》第142條規定了公司非自愿解散的定義,其中包括:
關閉有限責任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解散建議
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第一階段從準備解散建議開始。如前所述,在自愿解散的情況下,該提案將通過GMS會議編寫。GMS的決定將取決于法定人數的規定,這些規定是關于公司契約的規定;通常,如果法定人數的四分之三在協議中,除非在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否則可以進行解散。
在非自愿程序下,當局干預(通常通過法院命令)將啟動解散提案。
委任清盤人
GMS或法院命令將在解散過程的下一階段指定清算人,具體取決于解散過程是自愿的還是非自愿的。
在大多數情況下,清算人是公司的董事,但有些人可能會從公司外部指定律師作為清算人,以避免任何利益沖突。清盤人的職責包括:
清盤人的最終報告隨后將報告給GMS或法院批準。此外,在國家公報上公布解散的目的是通知所有債權人以及法律和人權部。
該公告必須在決定解散公司后30天內公布,債權人必須在國家公報宣布解散后的60天內要求任何未償還債務。
法院還有權拍賣公司的資產,用于支付所持有的任何債務。
清盤人的責任寬免
通常舉行第三次GMS以減輕清算人的責任。然后,MOLHR將在州公報上宣布終止該公司的法律地位。
有限責任公司亦應向投資協調委員會申請吊銷其營業執照。
公司解散的時間框架是什么?
自GMS批準之日起,解散過程可能需要至少12個月至最多兩年的時間。這是假設公司對第三方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已履行。
董事是否對公司債務負有個人責任?
如果公司因董事或專員的疏忽或錯誤而破產,并且如果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支付所有義務,則董事會/專員的每位成員共同負責任何未履行的義務。
但是,如果公司的解散不是由董事或專員的疏忽引起的,那么他們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代表處的解散
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代表處(RO)不會經歷清算過程,因此關閉該實體是一個簡單得多的過程。
投資統籌委員會必須先獲通知解散RO的意圖,以便撤銷RO的主要營業執照。在RO可以結束之前,必須實施住所信的終止,以通知政府RO不再位于印度尼西亞的指定商業地址。
RO還必須通知稅務局刪除其稅號,除非正式刪除,否則RO必須繼續提供稅務報告。盡管RO不從事直接銷售,因此不產生收入或利潤,但它仍然是印度尼西亞的應稅實體,因此有義務報告和納稅以及社會保障(所得稅將為零)。
通過上述的內容,企業代表可以清晰的了解到在公司注銷前期和過程中需了解和辦理的事宜,便于企業更快更合規的結束在當地的運營,您可以通過尋找至臻聯合印尼團隊協助您辦理企業注銷事宜。
至臻聯合海外投資服務團隊有豐富的協助中國企業投資印尼的經驗,已成功協助數十家制造業、貿易型企業落地印尼,我們提供的服務涵蓋ODI境外投資備案、印尼當地公司設立、協助當地銀行開戶和印尼財稅服務。如您有投資印尼的需求,歡迎聯系至臻聯合咨詢,聯系電話:400-990-8829。
2025-10-27
2025-10-13
2025-10-07
2025-09-01
2025-09-01
2025-08-19
2025-08-12
2025-08-08
服務全面
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條龍的服務
團隊高效
專業人才精誠合作為服務提速
誠信規范
企業服務老品牌,服務可信有保障
優質售后
定期電話回訪,提供到位后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