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假設柬埔寨居民公司向中國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200萬元。柬埔寨公司的會計收入為1200萬元(含向中國公司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200萬元),會計費用為700萬元。柬埔寨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0%。
稅務問題
分析該特許權使用費在柬埔寨和中國的稅務處理,包括是否需繳稅、應納稅額計算,以及中國稅款在柬埔寨的稅務處理方式。
參考分析
根據柬埔寨《稅法》,柬埔寨稅收居民企業需就其全球所得納稅。柬埔寨稅收居民是指在柬埔寨注冊或實際管理機構位于柬埔寨的企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通常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公司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該稅款由支付方源泉扣繳。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官方信息,中國與柬埔寨之間尚未簽署全面生效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因此應當按照中國國內稅法規定稅率執行。
中國預提所得稅計算:
200萬元 × 10% = 20萬元
稅前扣除:根據柬埔寨稅法原則,境外繳納的稅款通常不被視為產生應納稅所得的必要支出,因此該預提所得稅不可在計算柬埔寨公司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稅收抵免:柬埔寨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就境外收入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可以在應納柬埔寨稅款中抵免,抵免額以該收入在柬埔寨的應納稅額為限。
會計利潤:1200萬元 – 700萬元 = 5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 + 20萬元(不可扣除的中國預提所得稅)= 520萬元
應納柬埔寨公司所得稅:520萬元 × 20% = 104萬元
稅收抵免額計算:
– 抵免限額:200萬元 × 20% = 40萬元
– 實際繳納中國稅款:20萬元
– 允許抵免額:min(20萬元, 40萬元) = 20萬元
實際應納柬埔寨公司所得稅:104萬元 – 20萬元 = 84萬元
結論
重要提示:
本案例分析基于當前有效的柬埔寨《稅法》和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實施條例。中國與柬埔寨稅收協定的談判狀態可能發生變化,建議在實際稅務處理前通過官方渠道或專業稅務顧問核實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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