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以上問題,通過案例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資金,在企業核算上屬于政府補助范疇,因此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的相關規定處理。所謂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準則中對專項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①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②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兩種情況處理: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 【案例分析】
某企業收到500萬元的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某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企業取得該筆專項資金時取得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專項用途資金文件,企業對其單獨開立銀行賬戶,并單獨設置賬簿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500萬元專項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萬元
貸:遞延收益――A項目財政專項資金 500萬元
使用該資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時:
借:在建工程 5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萬元
工程完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會計上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 500萬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是2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5%,每個月的折舊額為19791-67元;遞延收益在折舊期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每個月應轉入營業外收入20833-33元。相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9791-67元
貸:累計折舊 19791-67元
借:遞延收益――A項目 財政專項資金 20833-33元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A項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時計入“遞延收益”科目。“遞延收益”不屬于收入類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作為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遞延收益分攤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攤額作為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現行稅法對企業收到財政專項資金的規定與會計準則不同,產生了納稅時間性差異,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收到年度和遞延收益分攤年度進行納稅調整。以下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上述會計處理的結果進行納稅分析與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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