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征或暫停預繳增值稅
(1)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5 萬元(以 1 個季度為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45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 年 2 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4)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5)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6)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8)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加計抵減增值稅進項稅額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
3.留抵退稅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減免應納稅所得額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100 萬元但不超過 3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實際稅率 2.5%);
2.加大稅前扣除
(1)中小微企業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 500 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 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 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 4 年、5 年、10 年的,單位價值的 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 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2)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3)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4)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三)其他稅種優惠政策
1.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 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在繼續延緩繳納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基礎上,延緩繳納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 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政策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 6 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6.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8.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9.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相對應的概念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大于 500 萬元的企業。與之對應,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 500 萬元以下的(含 500 萬元)即為小規模納稅人。例外情況是,如果企業能進行健全的會計核算,能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的,也可選擇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即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中小微企業
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1.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10 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12 億元以下;
2.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 20 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 1億元以下;
3.其他行業: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下或營業收入 4 億元以下。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 500 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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