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一家越南制造業公司在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了中國母公司持有的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需要為此支付相關特許權使用費。
稅務問題
請分析越南公司就該事項應執行的稅務工作。
參考回答
1 中國公司要在越南繳稅嗎?
需要,中國公司通常需要在越南就這筆特許權使用費繳稅,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
越南稅法規定:越南對向境外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由越南支付方(越南子公司)代扣代繳。中國母公司作為收款方,無需在越南直接申報或繳納所得稅。
稅率:一般稅率,根據越南《企業所得稅法》,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標準稅率為 10%。優惠稅率,如果該特許權使用費涉及越南鼓勵投資的高科技領域、重點項目等,可能適用更低的優惠稅率(如5%),但這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并經過越南稅務機關的批準。
計算基礎:通常是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總額(不含增值稅)。
法規參考:越南《企業所得稅法》第4條、第11條及相關的實施細則,以及中越稅收協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中國稅法規定:中國母公司收到該筆境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后,應將其計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已在越南繳納預提所得稅,可按規定在中國申請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征稅。
法規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七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2 越南公司有扣稅及申報義務嗎?
越南公司作為支付方,需履行以下責任:
(1)扣繳義務?: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必須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法規參考:越南《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越稅收協定。
?(2)申報義務?:需向越南稅務機關申報支付情況,并提交相關稅務文件(如合同、付款憑證等)?
申報流程:支付前應與稅務機關備案特許權使用費合同;按期(通常為支付次月)向越南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代扣稅款;取得完稅憑證,以便中國母公司辦理稅收抵免。
(3)合規要求?:若涉及技術進口,可能需辦理技術合同登記等手續(具體需根據越南當地法規)
3 中國公司能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嗎?
中國與越南簽署了《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該協定通常對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稅率設定一個上限。
優惠稅率:根據中越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稅率上限通常為10%。
注意:在某些更新的DTA中,對于特定類型(如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支付的報酬)的稅率上限可能更低(例如5%或7%)。
如何享受協定待遇:
中國公司需要向越南稅務機關提供一份有效的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以證明其有資格享受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
如果沒有提供此證明,越南稅務機關將按照其國內法的標準稅率(10%)進行征稅。
避免雙重征稅:中國母公司可憑越南完稅憑證在中國抵免已繳稅款。
抵免條件:中國母公司可憑越南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在中國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已在越南繳納的預提所得稅。
法規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抵免限額:抵免額不得超過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抵免方式選擇?:中國公司可選擇“分國不分項”或“不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方式選定后5年內不得變更。
?稅收協定優先?:若中越稅收協定稅率低于中國法定稅率(如股息預提稅協定稅率為5%),可按協定稅率計算抵免額?。
?時間要求?:境外所得需按合同約定確認收入實現,并在中國納稅年度內申報。
4 越南公司如何協助中國公司回辦理稅收抵免?
越南公司需向中國公司協助提供以下材料:
?完稅憑證?:越南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繳納證明;
??合同及支付記錄?:如特許權使用費協議、支付憑證等。
中國公司需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申報表》提交以下資料:
境外所得完稅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合同、支付憑證等。
5 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
(1)根據越南2024年生效的全球最低稅政策,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需遵守額外企業所得稅規定?。這可能導致稅務機關對關聯交易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他們重點審查:
商業實質:這筆支付是否具有真實的商業需求?越南公司是否真的“需要”且“正在使用”這些無形資產?
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的費用金額是否公允?稅務局會質疑過高或不合理的支付,認為其是變相將利潤轉移出境。
受益所有人:母公司是否是這些無形資產的最終“受益所有人”,還是僅僅是一個導管公司?
資本弱化規則:如果特許權使用費被認定為變相的利息支付(例如,與股東貸款掛鉤),可能會受到資本弱化規則的約束,即超過規定比例的利息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備案要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前,通常需要與越南稅務局簽訂協議或進行備案,并準備詳盡的證明材料,包括:特許權協議/合同,證明無形資產價值的文件(如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證明商業實質的文件(如技術使用記錄、營銷材料),
轉讓定價同期資料。
(2)越南轉讓定價的主要法規是《第132/2020/ND-CP號法令》(Decree No. 132/2020/ND-CP),該法令取代了此前的第20號法令,明確了轉讓定價的申報、文件準備及審計要求。
一、必須準備轉讓定價資料的基本條件:存在關聯方交易。只要企業發生關聯方交易,就屬于轉讓定價監管范圍。
二、關聯方定義:直接或間接持股25%以上,或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
三、豁免條件(以下情況可免于準備轉讓定價資料):收入與交易額雙低,一個納稅期內,收入低于500億越南盾,且關聯方交易總額低于300億越南盾;簽訂預約定價協議(APA),已簽訂APA并提交年度APA報告;簡單功能+最低利潤率,收入低于2000億越南盾,執行簡單功能,且達到最低利潤率(分銷5%、制造10%、加工15%);純國內關聯交易:僅與國內關聯方交易,雙方稅率相同且均無稅收優惠。
四、第132號法令引入了三層轉讓定價文件體系,要求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準備完畢:主文件(Master File),適用對象為跨國企業集團,內容包括集團整體業務架構、全球轉讓定價政策、各成員企業功能風險分析、主要關聯交易類型等。本地文件(Local File),適用對象為所有發生關聯交易的越南公司(除非豁免),內容包括本地企業詳細信息、關聯交易明細、轉讓定價方法選擇、可比性分析、財務數據等。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適用對象為最終母公司位于越南,且全球合并收入超過18萬億越南盾的跨國集團,提交時限為財政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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